2月1日,天等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龙茗镇三北村六良屯附近有村民在甘蔗地里大面积焚烧秸秆,产生大量浓烟,严重污染当地空气质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针对村民露天焚烧秸秆情况,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迅速联合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赶往现场开展立案调查。
据调查,当事人赵某、韦某分别承包三北村那停屯、头桥屯的耕地种植甘蔗,经执法人员现场估测,赵某和韦某当天焚烧甘蔗叶的地块面积共约达70亩。两人此前对龙茗镇政府关于禁止焚烧秸秆、落叶的相关法律法规已了解知晓,但为方便后期对田间甘蔗的管理和防止老鼠啃咬甘蔗苗,仍直接在甘蔗地露天焚烧处理甘蔗叶。
根据《天等县人民政府关于天等县秸秆露天焚烧区划定和综合利用指导方案的通知》文件规定,“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单位、林地、草场、油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等周围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秸秆露天禁烧区”。赵某和韦某承包的甘蔗地块上有高压输电线路、通讯设施通过,周边还有村庄和茂盛树林,且这一片区属于天等县划定的禁烧区域,赵某和韦某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2月17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赵某和韦某的违法行为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罚款1800元的决定,并教育他们及其他群众在今后农业种植过程中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月26日,赵某和韦某到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接受了罚款处罚。
露天焚烧秸秆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危害:一是焚烧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污染空气环境,危害人体健康;二是容易发生火灾,威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三是产生的烟雾造成空气能见度下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四是焚烧时能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破坏土壤结构,直接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该案件是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首起立案查处的露天焚烧秸秆行政案件,为2020年秸秆禁烧工作打响了第一枪。截至目前,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共印发《天等县禁烧秸秆禁烧垃圾告知单》1万余份、出动禁烧宣传车辆26车次、执法人员50余人次,现场制止露天焚烧行为20余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