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医疗纠纷律师陈亮时任慈溪市医疗纠纷理赔中心顾问律师,处理过众多医疗纠纷案子,对医疗纠纷有一定研究和实务经验.今天陈亮律师整理了一些在处理医疗纠纷案子中的相关资料和看法,供大家参考.
慈溪医疗纠纷律师: 当你发生医疗纠纷时该怎么办
当你的亲人生病送进医院的一刻,你是多么希望遇到一个有责任心且医术精湛的医生.你把亲人交给医生,等于把亲人的生命托付给了他.就在你殷切期盼亲人早日康复时,突然传来自己的亲人在治疗过程中发生了未曾料到、不能接受的医疗结果,这时该怎么办?
当你不能接收受医院对你的亲人的医疗结果时,医疗纠纷随即产生.
一. 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对医方与患方之间所产生纠纷的一个统称.
它的涉及面非常之广,这是因为医疗的对象是人,而人又各具差异性,再加上医生自身的医学水平和医疗技术的差别,组成了一个复杂的关链体,也产生了名目繁多的纠纷.
我这里主要介绍二类主要纠纷: 医疗事故的纠纷和医疗过错的纠纷.
二. 医疗事故纠纷
医疗事故纠纷是指医方在诊治中发生了医疗事故而产生的纠纷.
患方进医院,总会产生二种结果,一种是你得到了及时的救治,病医好了,身体得益了;一种是由于各种原因,病没治好,有的反而病势更重了,甚至死亡了.
身体得益了,你自然会千谢万谢医生,你会送旌旗;但出现后者的情况,你也许就接受不了了,你会责疑医方,责疑他们实施的医疗行为,甚至会认为这是医疗事故.
那么出现这种病没治好,有的反而病势更重了,甚至死亡了的情况,就一定是医方出现了医疗事故吗?
不能这样单纯的理解.
法律上对医疗事故是有严格定义的,它是指: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法律定义很原则,我们再稍展开一下:
比如: 医方管理上出现了违反卫生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对危重病人片面强调客观,借故推诿和拒收,以致延丧失抢救时机的;擅离职守,贻误诊疗抢救时机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比如: 手术过程中麻醉技术上的错误,导致患者出现各种意外的.
比如: 因工作制度不严,采血时粗心,配血检验时发生差错,以致配错血型导致患者严重后果的.
比如: 医疗开错药,药房发错药,护士拿错药导致患者严重后果的.
比如: 在各种检查治疗工作中不负责任的;工作马虎,粗枝大叶,本应正确诊断的却诊断错误,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等等.
上述种种行为,就是产生医疗事故的行为,.这里提醒一点,医疗事故还不是你单方的认为就能成立的,目前需要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才能认定.如果医疗事故成立,你就可以追索医方的责任,要求赔偿.
但法律也明确规定以下六种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1.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 医疗过错纠纷
医疗过错纠纷是指由医方的医疗过错而造成的纠纷.
医疗过错简单的解释就是: 在以上所指的医疗事故以外,由于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了患方的人身伤害。
医疗过错是否存在,主要看三点:
1. 医方的医疗水平: 对医生这样一个提供医治服务的专家来说,他在为患方实施的整个诊疗过程中有没有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适应的医治义务,如果他的诊断和治疗不符合当时一个同级别医生的水准,那医方就存在医疗过错。
2. 医方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 所谓注意义务简单的解释就是: 你作为一个专家医生来讲,对患方实施的整个诊疗过程要负起责任,对诊疗过程的致害后果要有预见,同时避免这种致害后果的产生.法律对医疗中的诊断,治疗,注射,麻醉,抽血输血,手术,调剂投药,放射治疗,护理等过程都是有明确的注意义务规定,如果医方没有尽到这些注意义务,那就构成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存在医疗过错。
3. 医方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 所谓说明义务,是指: 医方作为专家,你有否在整个诊疗医治中向患方说明病情和医疗的措施;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形下,有否及时向患方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等。包括诊断过程中的说明义务,治疗过程的说明义务;疗养过程的指导说明义务;转诊意见的说明义务等等.之所以强调这些说明义务,目的是促进患方对病情和医学措施的了解,取得患方的理解和配合,并进行正确的选择.如果医方没有尽到上述说明义务的,也就构成对说明义务的违反,存在医疗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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