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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注册条件?

2023/6/18 22:58:11发布37次查看
一人有限公司设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简称一人公司、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在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较为普遍,因为美国许多州的公司法律规定董事必须拥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即资格股,所以许多公司的股份的绝大部分比例由一个股东拥有,另外极小比例的股份由公司董事拥有。
一个人有限公司注册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13、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14、拿公司执照副本和公司公章到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15、带执照副本、代码副本和公章办理国、地税证。
16、开设银行基本户。
一人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两个基本法律特征,一是股东人数的唯一性,二是股东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可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前者指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由一个股东拥有,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后者是指形式上公司股东虽为复数,但公司实际上是由一名股东掌握,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其余的股东仅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满足法律对股东人数要求而持有较少股份的挂名股东。此外,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性质,可以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其产生的方式,“一人公司”可以分为“初始一人公司”与“嗣后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以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法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一人股东因无其他股东的牵制,更易发生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为了纠正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缺陷,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非专门针对“一人公司”。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揭开“一人公司”的面纱,应以客观标准判断。通常需考虑以下因素:
(1)一人股东全部或大部分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等。
(2)一人股东与公司的业务、财产、场所、会计记录等相互混同。
(3)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即一人公司的股东无充足资本就从事营业,根本无法负担公司经营风险和公司债务,若允许该股东以如此薄弱的财产摆脱其个人责任或母公司责任,实属不公平。
(4)诈欺。其中,第二种情况在“一人公司”中最容易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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