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边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与建设工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为相邻关系。受损害的周边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只能依据相邻关系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上海律师
一、典型案件介绍
a单位通过招投标承包b单位市政项目,承包范围有一项为顶管施工,施工完毕经验收合格,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顶管施工过程中,造成某小区2幢居民楼沉降裂缝等。居民上访,b单位从a单位工程款中冻结1500万元(除涉案工程外,a单位还承包了b单位另一个工程,共冻结1500万元),用于支付居民赔偿1211万元。a单位提起诉讼,要求b单位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b单位提起反诉,要求a单位支付赔偿款、工期违约金等。一审法院未支持b单位的赔偿款诉求,二审法院在政府压力下支持了部分赔偿款诉求。
找法网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律关系
1、该类案件涉及四个法律问题
①受损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以何法律关系起诉建设单位?
②受损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是否可以将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共同的责任?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分割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周边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与建设工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为相邻关系。受损害的周边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只能依据相邻关系要求建设单位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工程建设造成周边建筑物损害的建设单位要根据上述第103条之规定承担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而且这个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③建设单位赔偿后,以何种法律关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责任方进行追偿?
《建筑法》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规定了建设各方的安全注意义务。建设各方包括设计、施工、建设、勘察、监理等单位。
建设单位与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存在合同关系,周边建筑物损害系某一个或几个违约方造成的,则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要求某一方或某几方承担责任的行为系依据合同行使追偿权的行为。
④建设单位是否可以追偿全部赔偿款?
建设单位的追偿权实际上是受到限制的,很难向参与工程建设的责任方追偿到对外发出的全部赔偿额。
第一、建设单位没有过错。可向一方或多方主张权利要求全部赔偿。
第二、建设单位有一定过错。属于混合过错,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第三、建设单位没有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无权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2、该类案件涉及两种法律关系
外部关系——相邻关系(受损害方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关系——合同关系(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三、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
1、正确认定事实。
通过事故鉴定来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事故鉴定要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反映事故发生的原因:
①从相邻关系的角度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是要考虑相邻建筑物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二是要考虑受损建筑物周边的其他工地对其是否有影响
②从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角度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是需要考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的责任问题
二是需要考虑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责任问题
三是需要考虑建设单位存在的责任问题
2、正确适用法律
正确认识纠纷的法律关系(相邻关系、合同关系)
正确提起诉讼请求(没有修复的情况下请求修复或者在已经请求修复而未修复的情况下要求折价赔偿,自行修复必须要有合同、施工图纸、支付款项的凭证,没有发生的费用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注意不要遗漏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判断过错方,轻易不要遗漏被告,否则限制了建设单位的追偿权)
要考虑是否存在混合过错(也就是建设单位也有过错)。
3、施工单位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合法的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利。
四、典型案件剖析
事故鉴定人员(专家)可以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发表意见,但不能对责任承担比例发表意见,因为专家是技术人员,并不熟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更不了解法律上对责任划分的判断规则。专家对责任承担比例进行划分是主体错误,因为专家无权对事故的责任方以及责任方的责任大小发表意见。
由谁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主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确定。新市区律师http://china.findlaw.cn/xinshi